外企代表处直接录用中国员工,如何维权

我在一家日本企业驻京办事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可是他们说我违反了规定把我开除了,什么补偿也没有给我,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这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吗?有没有专业人事告诉我。

肯定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不管是谁,只要它用人都适用本法。不要片面的认为是外国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你想劳动维权现在必须抓紧做的事情:
一 劳动合同还在不在你手上,很重要。
二 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工作证,工号牌[有你的名字最好]}。
三 每月的工资单;工资条或银行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卡。如果是电子打卡,你最好用相机把考勤机拍下来。注意一定要形成证据链,否则你就白忙了。
四 人证{你一起上班的人的书面证明并可出庭作证}。
五 有没有押金条[任何押金条都可,须有单位的公章或经手人签字],如果有先不要交,重要证据之一。
要求开开除通知书及理由,开始走法律程序。
在本地找新闻媒体曝光是最直接的途径。打官司很难,有可能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但你要坚持,仲裁是上法院的前置程序。如果仲裁不受理,让他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上法院告他。
多年的维权经历及职业道德告诉我,必须这样才能更直接,少走弯路。在当地找个专职律师详询。就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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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因此对于外企代表处的定义是一个仅作为联系业务的办事处,本身没有用人权,必须委托国家法律规定的外服公司来录用中国籍员工,外企办事处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外服公司是派遣单位,劳动者和外服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和外企代表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比如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劳动者一般列外服公司为被仲裁申请人或者被告, 外企代表处只有按照派遣合同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按照中国的法律执行合法的工作时间等义务,除此义务外, 外企代表处一般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作为外企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用工权,其直接招用中国籍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参考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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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2-06
你应该问他们你违反了什么规定,然后找个律师事务所问问是否合理。严格的讲,他们是有权利开出你的,但是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做法都不合法。你要努力争取。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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