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因此对于外企代表处的定义是一个仅作为联系业务的办事处,本身没有用人权,必须委托国家法律规定的外服公司来录用中国籍员工,外企办事处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外服公司是派遣单位,劳动者和外服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和外企代表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比如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劳动者一般列外服公司为被仲裁申请人或者被告, 外企代表处只有按照派遣合同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按照中国的法律执行合法的工作时间等义务,除此义务外, 外企代表处一般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作为外企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用工权,其直接招用中国籍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参考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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