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7-08
投资企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是这样的。这是因为“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处理对子公司的投资,着重反映投资所能够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是确确实实的现金流入,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所以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的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权益的变化,而且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抵消会计处理。通过这样一种会计处理,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这些规定与原来的有关规定是显著不同的,因为原规定对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及对子公司投资)要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的处理规定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9-11
企业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在第二种情形下,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对于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核算方法的变更时企业的自主行为,不是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对于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持股比例的变化导致的核算方法的变化,导致了交易具有了本质区别,因此改变核算方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CPA教材中就这种情形提及了租赁核算的会计政策改变的例子。可参看。综上,个人认为,持股比例变化导致核算方法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以上意见供讨论,呵呵。
第3个回答 2017-07-08
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类似于追溯调整,应为剩余股权在原投资时点上已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在原来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剩余股权的对价实质上体现了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商誉),在之后对其采用权益法调整时,就是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结果调整,不存在对两个投资时候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而在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时点应为再次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应体现再次投资日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部分显然不满足,所以需要对其按照两个投资时点上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第4个回答 2017-07-08
属于,需要调整。首先它肯定是会计政策变更,只不过变更的原因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不是它自己想变更。其次要看怎么调整。权益法转成本法要分是减资还是增资吧。具体的话似乎已经超出追溯调整的范围了,应该说是要满足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话建议去看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