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员工怀孕后享有哪些权益权利

如题所述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扩展资料:  

“三期”遭遇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期限应延续至情形消失  

小陈原系阳光公司的客服专员,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5月小陈检出怀孕两个月。2013年8月1日,阳光公司向小陈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当月底将到期终止。

后小陈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阳光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阳光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阳光公司应与小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该条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阳光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31日到期终止,但合同到期时小陈仍处于孕期,除非小陈个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阳光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现阳光公司已向小陈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陈主张应予撤销,法律依据充分,应获得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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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6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其中《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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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01
1.
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
孕期、产期、
得以结婚、怀孕、产假、
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于孕期、产期、
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
女员工,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
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2.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
规定:
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
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
腰、抬举、
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
(市、
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
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
额。
3.
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
查的权利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
周内的初查)
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
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
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4.
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
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
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
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
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
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5.
应得的生育费用
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
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
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
支。
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
产假工资。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
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
第3个回答  2018-08-01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应得的生育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7-02-16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应得的生育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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