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受理机关: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申请人: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报材料: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所需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审查期限: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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