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如题所述

1.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要求,重建面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危房改造面积范围内。
2. 危房重建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在地质灾害高发区重建,通常遵循原址重建的原则。
3. 危房改造过程中,不能强行占用农村耕地。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4. 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以农业户口村民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城镇居民建房、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5.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各地需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贫困农户危房改造,切实保障特困户住房安全。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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