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扩展资料:
案例:
人民网成都5月27日电(记者 李平)记者刚刚从四川德阳市公安局获悉,5月27日下午15时许,在什邡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的协助下,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特巡警支队、新津县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在什邡市双盛镇抓捕一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徐某。
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突然向堵截其逃窜的民警开枪,造成参战民警朱伟华身负重伤。随后,参战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围堵至一废弃房屋后,徐某仍继续持枪反抗,被民警依法击毙。
目前,受伤民警朱伟华正在什邡人民医院抢救。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外,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也发布了该事件情况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