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是一家公司招来不久的文员,当时面试时说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试用期满是1400,在我上班的第一天,公司网上文员的招聘并没有停止,在我干了一两天的时间后,公司每天又在不断的招文员,还每次都是在我不在办公室的时候,我休假的时候让那些在网上投过简历的文员的来公司面试,无意中让我发现了点漏洞,但是我并没有想那么多,最后在我干了有半个月的时间,公司说是他们的一个客户给公司介绍了一个文员,说我干的很不错,但是由于考虑到公司的利益,所以要让我离开,但在公司这段时间还有10几家公司都给我打电话叫我去面试,有的让我去上班,但我都推脱掉了,公司说那个文员下个星期一来,要我在这在呆两天,直到她来为止,说是只付我半个月的工资,这样合法吗?在我认为,公司要是早有这种想法,应该早点告诉我, 给我把辞退的话都说了,还要让我在呆2天时间,我觉得我在呆这两天也没任何意义,而且一直一来都是在浪费我的时间,急需有关人事能给我帮助。急急急急急
在公司我做到尽职尽责,其他领导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就以自己的客户给他们从新介绍了文员,但是我们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应该付我半个月还是一个月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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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2
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家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不正当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要注意,这是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需要保留工作证之类的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东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但如果真进入仲裁程序,公司是断不会这样说的,肯定另外找个理由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在实践中,只要公司付了你该付的工资,劳动仲裁对此都是认可的。退一步讲,即使仲裁认为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也最多裁决让你继续在公司干,但你和公司既然都走到这步了,还能在公司干得好么?因此,就当作一次经验吧,工资是按你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如你干了10天,就付你10天的,干了20天,就付20天的。
  当然,如果公司已与你签订了合同,或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当时答应试用期后给你的工资是14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不过也就多几十元钱,如为此仲裁或诉讼,实在费时费力,愿不愿这样做,还是自己思量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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