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22
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家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不正当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要注意,这是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需要保留工作证之类的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东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但如果真进入仲裁程序,公司是断不会这样说的,肯定另外找个理由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在实践中,只要公司付了你该付的工资,劳动仲裁对此都是认可的。退一步讲,即使仲裁认为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也最多裁决让你继续在公司干,但你和公司既然都走到这步了,还能在公司干得好么?因此,就当作一次经验吧,工资是按你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如你干了10天,就付你10天的,干了20天,就付20天的。
当然,如果公司已与你签订了合同,或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当时答应试用期后给你的工资是14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不过也就多几十元钱,如为此仲裁或诉讼,实在费时费力,愿不愿这样做,还是自己思量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