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内未约束房东任何违约行为,房东在合同期赶我们走以及涨价该怎么维权?

已经租了一年的房子,两居室的.今年4月份续签的一年合同,继续押一付三.后来房东在6月份打来电话,自称她现在住的地方要装修,她家没地方住了所以要搬回这里来住,让我们搬出去. 当时同意让我们第一季度结束(7月中)以后多住半个月(免费,到7月底),让我们找房子.

我们不想搬,就跟房东商量说能不能再让我们多住.然后房东就说那她得上外面找房子租去,这样的话她花的钱就多了,所以得给我们这边涨房租. 然后给房子涨了400元 (续租时已经涨过一次300).我们开始觉得搬家太麻烦,和她理论不成,就妥协了,在电话里接受了涨价,并约定7月份再签合同.

实际上最近附近的房租飙升,房东嫌给我们租便宜了,拿装修做借口,赶我们出去再以高价重新出租,赶不成就给涨价.

虽然口头答应了.但是后来我们再想想,觉得实在不值,房租实在是太高了.就决定还是不租了,于是一个星期之后我又打电话给房东,说我们还是不租了吧,还是按以前她一开始提的方案到7月底.然后她说不行,现在是你们提出的不租了,所以你们只能住到7月中第一季度结束.然后我们向她要押金,她又以是我们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为借口,拒绝退还押金.还说因为我们之前决定要租,她没有地方住只能出去租房子,租金已经交了,她还有损失.

合同上关于房东的责任只有一句话: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余租金(如有) 归还,违约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
然后剩下的都是一堆关于我们的责任和违约金的条款,相当霸王.
当时是中介提供的合同,因为仓促就签了,后来才发现,没有规定房东提前让我们搬走要怎样,也没有规定合同期内不能涨价.也没有明确写退房时要还我们押金. 弄得现在我有口难言,有理说不清.

不得不说房东的这个"装修" 的借口太狡猾了,随时可以拿来做挡箭牌,一开始说的8月份才装修,怎么才一个星期的功夫,6月底就说她自己已经租了房子交了租金了? 我现在只是想把押金要回来,哪怕是80%也行.不知道该怎么办,合同一点屁用都没有,怎么做才能维权呢?
坏就坏在我们之前已经妥协过一次,口头答应涨价了,只是还没有签合同.另外,之前签订的那个混帐合同也被房东拿出来说事,她得意洋洋地指出里面没有规定她的责任义务.

我在北京,据周围朋友的经验,租期到的顶多拿回一半押金,租期不到的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于法于理是不该,但是现实残酷.本来房东先提出解约的,到现在变成我们提出解约了。想过要赖在这里,但房客毕竟是弱势群体,房东如果要找人来骚扰,我们也是没有办法的....最近工作忙,实在没法为这事费那么多时间精力。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事领域,尤其是合同法领域,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业内人称为“约定大于法定”,也即这个意思。所以此问题不应特别关注此条款的合法性,不知你们的合同是否是格式条款,如果是,或许可以《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主张其无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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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7
我是做中介 一般合同我们都从工商局备案的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
不知道你们怎么找中介的
不过你们也不用担心 你们有押金的收条 你们可以品这个退押金的
在房屋没有任何损害的情况下 任何人都无条件退回押金
还有在合同期未满 房东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你搬出来 或者涨房租 房东赔违约金给你们的
我不知道你们在哪个城市
还有既然房东不讲理 你也不用讲理 就赖在那儿 他也没理说你们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27
不用怕,妹子,不统一他涨价,也不搬家,没事的就算合同没约定也没事就赖着不走。挺住啊。
第3个回答  2010-06-28
合同期内涨价不合理,就赖着不要怕。
有钱的就怕不要命滴。
电影里不是有句话这么说来着吗,人至贱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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