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就是退工单已经拿到并且已经在新的公司上班并转正,原单位是否还有依据来讨要在原单位的培训费?具体经过:六月一号提交辞职报告,按照劳动法30日后也就是六月三十日最后一天做完离职。下个月到新的公司上班,而后领取了退工单在新公司正式入职转正。
在六月一号到三十号期间,原单位并没有对所发生的培训费有任何要求。
而后原单位又再次索要该笔费用,在八月,九月和十一月分别通过QQ李微信的当时提起该笔费用,但并未明确具体金额,只说需要支付,请问是否可以不予支付?还是必须支付?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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