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立案处罚流程

如题所述

应急管理局立案处罚流程:
1、立案:
由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承办人员根据案源初步查处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要求立案调查的事由,5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法规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随初步的取证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由立案审批人指定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相关业务科室人员配合下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3、移送:
(1)经法规科审核,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
(2)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案件主办人制作《案件移送书》进行移送。
4、案件审理:
根据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审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5、告知:
对一般的案件,案审委同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主办人根据案审委的集体讨论意见,起草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6、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案件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
7、听证: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听证。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处罚案件,在告知书下达3日后,由案件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9、执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被处罚单位(个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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