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应如何处理

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说明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条 :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现行规定由国家无偿取得。

扩展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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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由于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当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那么现在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了.

关于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2-14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及建筑物仍然属于原产权人.法律规定了“地随房走”,一般都是延长土地的使用权的。
第3个回答  2006-12-14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为维护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申请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参考资料:http://www.hd315.gov.cn/gcs/fagui/select.asp?id=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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