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买得的保管物,为什么,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呢?

买得的遗失物就不可以呢?谢谢
为什么,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是指,当无权处分人出让标的物时,只要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则所有人失去对物的请求返还权,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就取得该标的物的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说只要买的时候不知道卖方并不是实际的物权人,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交易中的安全,立法选择了维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的角度,免除了购买人购买之前审查卖方是否拥有物权的义务。试想一下,如果你买一个水杯,再买之前你要对卖的人刨根问底,那该多么的麻烦,再想一下,如果你买了一件东西,总是要冒着有人以自己是所有人的身份来要求你返还,那是多么惨的一件事。既然无权处分人得到了利益,那么由所有人想无权处分人索偿,也不能说失去了很大的损失,故此规定非常的是和现实生活。

  但是国家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并不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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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7
善意取得并不违法,但是知道为遗失的物品应予以归还,同时可向卖者讨回损失。
第2个回答  2010-07-17
遗失物 首先归还失主 如果失主不明 应该交给有关部门公告 公告期后没人领取的 支付必要费用冲公 好好看看善意取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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