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2月28日时公司工作的,公司先让我签定一份试用期的合同,但是上面的期限六个月的。到了六个月时候,老总叫我写转正申请,我写了也交上去了。但是在7月4日因为一件事情,老总突然要求延长试用期,我不同意,并明确表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现在已经超过了,但她就是不肯转正签正式的合同,我一气之下就离职了(公司是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又该怎么办?
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公司若不同意上述所说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一般需要你提供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的证明。公司以你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必须说明理由。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