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题所述

农民工作为现在劳动者中弱势群体,尤其在讨薪方面,有时更是困难重重,所以这时候就遇到分包公司以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拖欠工资,那么就来看看拖欠的工资与承包方和发包方直接关系。那么,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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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解答:

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分包的具体情况:

(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工程总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或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或总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二)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张波律师解析:

现实中,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偿。

在农民工主张劳务费的案件中,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民工与劳务分包企业形成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农民工与总承包企业并无相应的合同关系,因此由总承包企业向与其并无合同关系的农民工承担先行垫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已经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处理该类案件,总包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总包单位在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劳务分包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且让其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并未超过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因此可以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一定的突破。

张波律师执业11年,是海淀区司法局连续两年的优秀律师,政法大学硕士,擅长婚姻,遗产,房产纠纷等业务。工作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通所是2016至2018年连续三年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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