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能否扩大解释到网络平台

如题所述

最近“秦火火”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以及非法经营予以刑事拘留。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从网上公布的案情来看,“秦火火”之所以涉嫌寻衅滋事,其行为最有可能解释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是“秦火火”仅仅是在网络平台发布了涉嫌造谣的言论,其并没有在现实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网络空间发布造谣言能否等同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关键在于网络平台能否解释为公共场所。纵观刑法分则条文,“公共场所”多次出现,除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刑法第237条第2款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体系解释是刑法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从体系解释一般又可以推导出以下规则:一是同一律规则:即同一用语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般应对其作出同义解释;二是排他律规则:即如果刑法通过明示列举的方式确定了某罪名的适用范围,那么,凡不属于明示列举的事项当然被认为排除在该罪的适用范围之外;三是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条文的罪状中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根据体系解释,个人认为只能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解释为现实的公共场所,这是体系解释的要求。否则可能得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样可以构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的荒唐结论。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目前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严格执法、法院公正司法对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尤为重要。坚守罪刑法法定原则可能会放纵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但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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