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美国制度学派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变种

如题所述

19世纪30~40年代,制度学派有了新的发展。代表人物有G.C.米恩斯、A.伯利、C.E.艾尔斯等人。米恩斯和伯利强调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方式变化的作用,艾尔斯从技术进步和社会评价标准的变化角度分析了工业化以后的演进趋势。他们是向新制度学派演进的过渡人物。
制度学派是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变种。该学派以研究“制度”和分析“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标榜,并以此得名。虽然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米切尔曾把其理论的起源追溯到19世纪前期英国经济学家琼斯的著作,但实际上琼斯的经济理论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后来都没有产生重要的影响。说制度学派是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变种,这主要是从方法论方面而言的。
历史学派和制度学派在方法论上,与当时流行的英国和奥地利经济学家所采取的抽象演绎方法不同。他们既不把资本主义社会看成是抽象的“经济人”的组合,也不把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动看成是“自然的”规律起作用的后果。他们采取的是历史归纳方法和历史比较方法,强调每一个民族或每一种经济制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活动或发展起来的,从而所阐明的规律性并无普遍的意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