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3月就安排进了单位,现已经在前台工作了近14年了,2011年11月30号下午下班通知我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就说近两年考核评价基本称职被辞退了,我是2010月份再次签的到期是2013年7月底到期的两年合同,按照劳动法家庭无正式职业和未成年人本不应该辞退,连续十年以上须签无固定期限或长期合同,合同到期就已经超过15年了,在2004年不与本单位直接签合同了,而是与派遣公司签合同。每天任劳任怨安全无事故无违规,每天早上7点去开门,晚上下班没正点,无星期六星期天,无正常下班时间。自交接以后,去找了相关人员,上班是不可能了,让我在家等通知看如何安排处理,就说是派遣公司与你签的劳动合同,我去年工资12个月12万多,违约赔偿应该是双倍,大约25万左右,他要按当地社会平均年工资(2011)年的三倍算的,大约就是7万多,多了就不给了,那以前加班的费用也可以通过什么费用和途径来办,那怎么办,至今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我想请求帮助,现在的劳动法我有什么权利,可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问题可以怎样解决。
苗律师:您好!按我的实际情况应该符合那种情况,您能帮我列一个实施步骤吗?按我的实际情况可以有什么权益。谢谢!
追答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47、48、87、97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我上面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你只需要把法律规定找到的一看便知。
另外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你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单位,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和第92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您好:首先谢谢您的耐心回答!单位只想按照2010年的当地社平工资工资的三倍赔偿(12个月),到底我可以怎样维权,就我这种情况赔偿到底应该是多少?最高是多少呢?我实在对法律和实际情况感觉很无知无奈。麻烦了!谢谢
追答《劳动合同法》你总应该看的懂,如果某条难理解,你就在网上搜索“解读劳动合同法第N条”。
经济补偿或赔偿请认真看《劳动合同法》第46、47、48、50、87、9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27条规定。
耍赖皮不讲理,让我签了承诺书,给了十万多就打发了。要不你愿意去哪里告都行,实在没办法。
追答自己的权益,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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