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1年参加工作,2001年企业转制解除劳动合同,将补偿工龄的资金转为股份,然后继续工作到现在,现在企...

我81年参加工作,2001年企业转制解除劳动合同,将补偿工龄的资金转为股份,然后继续工作到现在,现在企业解散,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补偿问题,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是56罗,按照劳动法,我是否属于双倍补偿

1、如果您是女性,55岁是法定退休年龄,那么55岁的时候已经退休了,依法退休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55岁以后,您和企业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范畴。
2、如果您是女性,60岁是法定退休年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2,从2001年转制后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计算,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依法解散,资金支付是有顺序的。一般解散经费、应缴税务、工资及补偿金等优先支付,其次是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债务(如抵押、质押),再次是普通债务,最后是股东利益。
以上,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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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4
根据你所述情况,1、你在2001年已将企业支付给你的身份置换及工龄补偿款转为投入至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你已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是亦为该公司的员工。2、现该公司解散,你作为公司的员工,可享受劳动者的待遇,即自2001年公司设立起,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你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作为劳动债权,可在公司清算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纵横法律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何向前律师
第2个回答  2012-03-02
如果解除手续合法,不存在双倍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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