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和总公司签,发票由分公司开,收款也是分公司,这样可以吗?

我公司为建设单位,于XX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实际付款时,对方开来的发票为XX公司杭州分公司,收款也是XX公司杭州分公司,这样对于我公司来来说有何风险,以及财务和税务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谢谢

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拓展资料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分公司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度百科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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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没有问题~
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9-17
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详细答案见
2014年39号公告解读: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规则的协调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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