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可以开具分公司发票吗

建筑安装类企业,分公司在成都且独立核算购有建筑业自开发票,总公司在北京,现在以总公司名义签定了一安装工程在成都施工,施工地在分公司所属所务局管辖区域,请问现在是必需到北京开具外管证然后到成都缴税,还是直接在成都分公司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发票的意义作用有以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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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3

发票的开具是根据合同主体签约的是总公司,那么发票由总公司开票。如果是分公司开具的,那么可以分公司开具发票。所以,题目是以总公司签的合同,应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扩展资料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

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百度百科-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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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7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
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
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第3个回答  2015-08-25
不可以。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交税不是按合同走是按是否开票来定,你就个就是不相关的两事啊追问

我是问开票的问题

追答

走的哪个公司的账户就哪个公司来开这张发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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