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员工入职一家公司之后,尽管是在试用期间,公司也是需要给员工签订一定的合同的,这时候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而是实习期合同。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入职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3年以内,那么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是不能超过两个月。
当员工去企业进行面试之后,人事部门会告知员工,企业单位会有一个试用期时间,但实际上这个试用期时间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正常情况下,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去确定试用期的范围,约定试用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上文提及到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阶段,企业也是需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之所以是强制性的,是国家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医疗,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就必须要为员工去办理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劳动者虽然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但通过了试用期的考核,需要将之前未缴纳的社保部分补交的。
在我们的日常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告知试用期内不交纳保险,等到转正之后再去补交。实际上,这是误解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所做出的错误传达。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给员工所缴纳的,换句话来说,这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通过自由协商的方法去决定社会保险是否缴纳,本质上来说是违反法律的,因为两者已经建立了人物关系,也需要强制性的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本身也应该积极的主张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自己的个人权益。
总而言之,对于新上岗的员工来说,只要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就需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分开,试图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质上来说是违反劳动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