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太原市消防条例的法律责任集中在第七章,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尽消防安全职责,导致问题时,上级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造成火灾事故并触犯刑法,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条例第十六、二十、二十一款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将面临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加重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对于单位未能进行年度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专业检测,消防机构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改正要求(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机构将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和负责人可处以罚款,甚至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如未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要求停产停业等决定,需在整改后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活动。逾期不执行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最后,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将依法受到处分,包括违法处罚、延误处理举报、不及时出警、索要财物和摊派费用等(第五十九条)。


扩展资料

《太原市消防条例》经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8章6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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