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如题所述

太原市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要求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制度,将相关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制定保障预案,确保按需配备和改善装备,保障救援经费的充足。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年度演练活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多个应急救援单位进行联合演练,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火灾报警与初期响应是关键。第三十七条指出,任何发现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报警,单位必须自行扑救,相邻单位需提供支援,居民住宅火灾时,邻居的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响应职责,接到火警后需迅速到场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即使在参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救援过程中造成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结束后,第四十条规定了对火灾事故现场的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现场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调查程序。


第四十一条详细阐述了火灾事故认定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听取并采纳当事人合理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在特殊应急救援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等各类突发灾害中的人员救援工作。在不影响主要任务的前提下,他们也可以参与社会救助。


扩展资料

《太原市消防条例》经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8章6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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