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现品名开错了,须退回重新开票。现已从税局拿到红字的通知单寄给了对方,请问:1、我手上的通知单怎么做分录。2、对方开出红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3、对方再开出正确的兰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4、收到的红字和正确的兰字是否都要认证?谢谢!
一、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二、其实就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入账)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里,所以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扩展资料
应用:
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商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1000元(含运费1000元),相关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
本月将该商品20%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另有10%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尚未查明。本月销售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00元,税额为2600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讫存入银行。
本月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5000元,税额65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做法如下: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我已经提了折旧了,有影响吗?
追答严格来说,应该调整已提折旧额。如果是在上年已经入账的,则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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