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气污染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如题所述

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近年来空气污染严重,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环保政策出台频率加大。2016年后相继推出“6个100%”、“7个100%”“8个100%”、封土令等政策规定,各地在年底供暖期间也均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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