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另外签订竞业避止,一直没签,现在离职可以拒绝签订吗?

如题所述

你提出的竞业避止,我理解就是竞业限制,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单位如果需要和你签订这个,但却以前一直没有和你签,现在应该是可以拒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追问

我于11月8日提出辞职报告!总经理于11月9日批示同意辞职,于11月18日前办理玩辞职手续,工资结算至11月18日。但是因为我拒绝签署竞业避止协议,公司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从10月份的到现在的工资都美结算。请问我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追答

正常情况下,提出辞职申请都是提前一个月,即然你们总经理同意批示辞职,就可以办理相应的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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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8
可以不签.但你得不到补偿.
第2个回答  2011-11-09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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