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这样的,上个月发工资发到一半,结果领导说有些不用发,结果只发到一半,后来又做了账,记了,记账只是记了发的那些,后来会计说,你实发的数额与工资表的不一样。那我要怎么办?是不是叫做工资表的人给我重新打过一份呢?那些人不是不发,而是领导有时候又抽一些来发的。那我上个月的账怎么办?
你先按工资表的数据计提出来: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的时候按你实际发放的入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上个月的我已经记账了,问题是我没有向会计说明,就做了账,结果就没有计提那些发工资的人,现在我怎么办?会计已经记总账了。是不是会很麻烦???现在领导又叫我发上个月一个人的工资,那我又该如何做账呢?
追答你下个月调一下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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