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所有人甲出售房子,告知承租人乙将要出售房子,乙表示其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表示要购买房子,

房租所有人甲出售房子,告知承租人乙将要出售房子,乙表示其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表示要购买房子,但是甲执意买给了丙,这个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得到保护,承租人针对甲执意卖给丙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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