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有以下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有以下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