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适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但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正常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内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3-10-25
只有最长时限,没有最短时限,超过最长时限的构成超期羁押。
一、超期羁押的认定标准:
我们通常所说的超期羁押的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为基础,同时也兼顾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标准而言,我们认为标准时限分三种:一是一般情况下时限;二是特殊情况下时限;三是不确定时限。
一般情况下时限 侦查阶段,拘留一般时限为3天(69条),捕后侦查60天(124条),合计63天,其间刑事拘留报捕审批7天时限不含在内(69条)。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为30天(138条)。审判一审二审程序一般情况各45天(168条、196条),公诉90天。侦、诉、审一般情况下共计183天。
特殊情况下时限 侦查阶段,拘留特殊情况可延长4天(69条),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实际再延长23天)(69条)。捕后侦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30天(124条)。两次经省检察院批准各延长60天,共120天(126条、127条)。两次退补侦查各30天,共60天(140条)侦查阶段特殊情况下最长时限为237天。审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138条)。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每次不得超过45天,共90天(140条)。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不得超过45天(138条),(此规定有争议)。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30天,(138条)。审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下时限为180天。审判阶段一审程序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0天(168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般情况45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168条)。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一般情况45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168条)。二审程序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0天(196条)。审判阶段特殊情况下时限为210天。侦、诉、审特殊情况下共计627天。
不确定时限 特殊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限期(125条);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128条);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自查清之日起计算(128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2条);庭审中有三种情况可以延期审理,无期限规定(165条),(三种情况即: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死刑复核程序无限期等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时限。此外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时限也应列入超期羁押认定标准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此项规定的。类似此种情况很多,不能一一列举。此外,不确定时限还应包括途中押解时间,邮寄卷宗时的邮寄时间均不能计算在办案单位的办案时间。
二、超期羁押的时间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阶段的最长时限为300天,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共计217天,两审审判为300天。全案累计817天(不含不确定时限)。
在《河南省刑事诉讼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中“第五条 超期羁押的时间是案件依法在当前的诉讼环节中扣除法定办案时间和不应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后,办案机关实际超过办案期限的时间。上一诉讼环节超期羁押被依法纠正,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后,其超期羁押的时间不累计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词语含糊,操作困难,主要是诉讼环节如何区分不清楚。
案件从传讯犯罪嫌疑人到刑罚执行完毕是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其中都包含有是否超期羁押问题。大的方面可分为刑事诉讼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再次是刑事诉讼阶段又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某一阶段又可细分。如侦查阶段又分为刑拘阶段,捕后侦查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基本办案时限和延长办案时限等。且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相互交叉,所以超期羁押的时间不能集中计算,如侦查定为300天,起诉定为217天,审判定为300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案办案时间超期;二是某一办案阶段超期。而全案超期又是某—阶段或几个阶段超期引起的,所以我们计算超期羁押或追究责任,必须是某一阶段的超期。
关于各环节的超期羁押时间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单就计算超期羁押时间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如上报报表,追究责任等,但就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续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否则将影响下一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3个回答 2013-10-25
我想 可以把 因为如果证据不足的话 是可以延长时间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