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

如题所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该条中“延长两个月”的期限适用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延长的两个月应该适用于刑事案件,主要理由是:其一,单纯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附带民事诉讼后,增加了一个民事案件,工作量增加,自然应当延长审理期限,否则无法及时审判。另一种意见认为,延长的两个月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仅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理由是司法解释不能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上述规定包含三个意思:一、公诉案件既包括单纯的刑事案件,又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三、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法定程序,即省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见,对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它既限制了案件审理期限的随意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高法解释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从延长的时间、批准的程序来看,均不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即延长的期限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法院在审理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时,“附带”审理一个可以独立的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再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所谓“过分迟延”,是指刑事部分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可以很快作出判决,但附带民事诉讼复杂,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如果等到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解决,刑事案件的判决就会拖延过久,甚至可能超过审判期限。在此情况下,可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因此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只能适用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如果即将超期,则可将刑事案件先行审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适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但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正常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内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3-10-25
只有最长时限,没有最短时限,超过最长时限的构成超期羁押。

一、超期羁押的认定标准:

我们通常所说的超期羁押的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为基础,同时也兼顾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标准而言,我们认为标准时限分三种:一是一般情况下时限;二是特殊情况下时限;三是不确定时限。
一般情况下时限 侦查阶段,拘留一般时限为3天(69条),捕后侦查60天(124条),合计63天,其间刑事拘留报捕审批7天时限不含在内(69条)。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为30天(138条)。审判一审二审程序一般情况各45天(168条、196条),公诉90天。侦、诉、审一般情况下共计183天。
特殊情况下时限 侦查阶段,拘留特殊情况可延长4天(69条),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实际再延长23天)(69条)。捕后侦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30天(124条)。两次经省检察院批准各延长60天,共120天(126条、127条)。两次退补侦查各30天,共60天(140条)侦查阶段特殊情况下最长时限为237天。审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138条)。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每次不得超过45天,共90天(140条)。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不得超过45天(138条),(此规定有争议)。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30天,(138条)。审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下时限为180天。审判阶段一审程序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0天(168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般情况45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168条)。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一般情况45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168条)。二审程序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0天(196条)。审判阶段特殊情况下时限为210天。侦、诉、审特殊情况下共计627天。
不确定时限 特殊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限期(125条);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128条);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自查清之日起计算(128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2条);庭审中有三种情况可以延期审理,无期限规定(165条),(三种情况即: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死刑复核程序无限期等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时限。此外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时限也应列入超期羁押认定标准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此项规定的。类似此种情况很多,不能一一列举。此外,不确定时限还应包括途中押解时间,邮寄卷宗时的邮寄时间均不能计算在办案单位的办案时间。

二、超期羁押的时间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阶段的最长时限为300天,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共计217天,两审审判为300天。全案累计817天(不含不确定时限)。
在《河南省刑事诉讼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中“第五条 超期羁押的时间是案件依法在当前的诉讼环节中扣除法定办案时间和不应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后,办案机关实际超过办案期限的时间。上一诉讼环节超期羁押被依法纠正,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后,其超期羁押的时间不累计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词语含糊,操作困难,主要是诉讼环节如何区分不清楚。
案件从传讯犯罪嫌疑人到刑罚执行完毕是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其中都包含有是否超期羁押问题。大的方面可分为刑事诉讼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再次是刑事诉讼阶段又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某一阶段又可细分。如侦查阶段又分为刑拘阶段,捕后侦查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基本办案时限和延长办案时限等。且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相互交叉,所以超期羁押的时间不能集中计算,如侦查定为300天,起诉定为217天,审判定为300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案办案时间超期;二是某一办案阶段超期。而全案超期又是某—阶段或几个阶段超期引起的,所以我们计算超期羁押或追究责任,必须是某一阶段的超期。
关于各环节的超期羁押时间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单就计算超期羁押时间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如上报报表,追究责任等,但就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续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否则将影响下一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3个回答  2013-10-25
我想 可以把 因为如果证据不足的话 是可以延长时间的呀
第4个回答  2013-10-25
不适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