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限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朋友与今年5月6日死于车祸,事后在交通对的调节下和对方车主达成了22万的赔偿协议,但对方没有履行,我们就走到了法院。法院与7月22日开庭,并在10月20日在法官的调节下基本达成了协议23万对方车主和司机签了字,法官说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这还是一份无效协议,现在保险公司方在对方的努力下已经对赔偿额认可,但因为大额赔款不能马上到位,也就是说23号肯定下不来。要等几天,不是很长时间,可是法官说23号就到审限期限了,赔偿款不到位就要判决,要是判决的话,我们就只能得到18万的赔偿。像这种情况,法院能延长审限期限吗,另外肇事时我们的车严重损坏,当时是对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车已经修好好长时间了,但没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节书我们没法取车,我们的车是手续齐全的营运货车。现在已经停运6个半月了,对于停运损失法官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赔停运损失,那么如果法院判决了我们可以从新在民事起诉吗,如果能对方车主还有司机交给法院准备赔偿给我们的7万快钱我们可以财产保全吗。因为如果判决我们的赔偿款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不赔停运损失。对对方放在法院的钱我们做财产保全可以吗。哪位朋友知道指点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了

  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在刑事审判的期限内完成,一般为两个月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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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刑事部分案件法院审理的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经省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两个半个法院要作出刑事部分的判决。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民事部分使用和刑事部分同期的审判期限,但是如果刑事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复杂,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等情况下,可以先行审理刑事部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财产保全,是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仍归属于刑事部分,故而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保全的。
第2个回答  2012-07-21
刑事部分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1到1.5月 最长是2.5个月
有二审的话一般是2到3个月 最长5个月
如果多次退回检察院 最长2年左右
民事部分简易程序3个月 普通程序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所以。。。。。。
第3个回答  2012-07-20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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