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上说,第八条:旷工一个工作日者算自动离职,不开这个月工资也不开离职信。下边第九条又写,如果擅自离开要交全部见习期的全款的百分之二十。我想知道他这个见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因为和人事部闹的不好,所以拒绝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那女的更来劲说要告我,我想知道我不搭理她这样行吗?我用赔偿吗?在公司制度上还写着旷工三天按离职处理。我走的时候欠我的工资我也没准备要,还有平时可能扣的社保(从来没交过)的钱,我也没要,她还要告我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