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9-27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个人理解: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有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3个回答 2008-09-21
1.的确是违背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在综合计算时间内不超过总的工作时间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周期是按年计算的话,那么一年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X 12个月 就可以了.其中某几个月超过36小时完全合法的.
3.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中超过工作时间的,那么超过部分,按照:是加班的,以工资的150%支付,假日的比如周日的,以工资的200%支付,是节日的比如国庆节的,以工资的3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