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工时制,每月超过了加班36小时,超出的小时如何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如果超过了36小时的话上如何计算的?是1.5倍还是2倍?
如果超过36小时的还是按1.5倍计算,那是不是公司只要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用2倍支付了?不是同劳动法的每月不得超36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相违背了.

  按法律规定,如果每月超过了加班36小时,由于没有对超过部分进行规定,就按延长工作时间规定进行处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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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7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个人理解: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有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2个回答  2019-02-17
你得去贵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资讯,贵公司的综合记时制的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周期来执行。如按季度。那么在当季度多出来的时间如不能在当季度进行调休,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1.5倍的正常工资进行支付加班费。按月21.75天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3个回答  2008-09-21
1.的确是违背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在综合计算时间内不超过总的工作时间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周期是按年计算的话,那么一年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X 12个月 就可以了.其中某几个月超过36小时完全合法的.

3.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中超过工作时间的,那么超过部分,按照:是加班的,以工资的150%支付,假日的比如周日的,以工资的200%支付,是节日的比如国庆节的,以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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