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企业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以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时,按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亦可抵扣;
5、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6、固定资产购进、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税额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商品和销售服务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
2、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劳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3、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将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中予以抵扣;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特定行业或情形下,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5、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正确计算并确认相关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涉及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抵扣,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特定扣除率计算,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以及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及非正常损失等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共同构成了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完整框架。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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