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扣除是减轻纳税人扣税问题。那么所指自费超出15000扣除,也是就是减轻纳税人扣税问题是吗。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年,超过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超过80000元,这样当然是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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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2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税务局会把纳税人多交的税款退回,注意这里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大病医疗个税抵扣,并不是指纳税人自费超过15000的部分进行报销,而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年度收入个税时,可以在税前进行减除的部分,这部分额度不用缴纳个税。

我们先来看看个税计算公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

朋友小明年收入20万元,年五险一金扣除3万元,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年个税=(20万-3万-6万)×10%-2520=8480元

2019年度,小明大病医疗费用支出10万元,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可以享受到8万元的扣除额度(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那么,年应纳个税=(20万-3万-6万-8万元)×3%=900元

这个时候,小明就可以得到税务局退回的税款8480-900=7580元

所以说,大病医疗扣除帮小明节省了7580元的个税,这才是专项附加扣除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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