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并未杀死自己的儿子弘时。爱新觉罗·弘时(1704年3月18日-1727年9月20日),清朝雍正帝第三子,乾隆帝的异母哥哥。康熙四十三年甲申二月十三日子时生。母齐妃李氏。雍正四年二月十八日,命为允禩之子。
据载他年少放纵,行事不谨慎而在雍正五年(1727年)被削除宗籍。雍正五年丁未八月初六日申时卒,年二十四岁。雍正十三年(1735年)10月,清高宗(乾隆帝)即位之后,追复弘时的宗籍。据《清皇室四谱》的记载:“弘时长大,且已有子,忽于雍正五年八月初六日申刻,以‘年少放纵,行事不谨,削宗籍死。’”后人认为弘时为雍正帝赐死,多是因为对此句的误解。事实上,弘时并没有被雍正帝处死,但确实受到极为严厉的惩治。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甫登皇位的乾隆帝颁谕:“从前三阿哥年少无知,性情放纵,行事不谨,皇考特加严惩,以教导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谊,似应仍收入谱牒之内。著总理事务王大臣酌议具奏。”
乾隆帝的上述话语,使人认为弘时被削除宗藉,是因行为放纵所致,但其具体缘故,却又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清高宗实录》有意不载其后庄亲王允禄等人关于恢复弘时宗籍的奏折,而它则是澄清弘时之死疑点的有力史证。允禄等人的有关奏折如下:“总理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等谨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月奉上谕,从前三阿哥年少无知,性情放纵,行事不谨,皇考特加严惩,以教导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谊,似应仍收入谱牒之内。著总理事务王大臣酌议具奏。钦此。“查,雍正四年二月十八日奉旨:弘时为人断不可留于宫庭,是以令为允禩之子。今允禩缘罪撤去黄带,玉牒内已除其名,弘时岂可不撤黄带。著即撤其黄带,交与允祹,令其约束养赡。钦此。“臣等查三阿哥从前原因阿其那获罪株连,与本身获罪撤去黄带者不同,今已故多年,蒙皇上笃念兄弟之谊,欲仍收入谱牒,于情理允宜。应钦遵谕旨,将三阿哥仍载入玉牒。俟命下之日,交与宗人府办理可也。谨奏请旨。依议。”允禄等人的奏折表明:第一,弘时是因允禩之事牵连获罪。第二,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十八日以前,雍正帝已将弘时逐出紫禁城皇宫,勒令他去做允禩之子,宣告父子之情已绝。第三,弘时受到上述严惩后,并未按照雍正帝的希望改变立场,因而与皇父的关系愈加恶化。于是雍正帝对弘时的惩治进一步升级,四年(1726年)正月将允禩撤去黄带,从玉牒除名,二月,对弘时做了同样处理。第四,弘时被撤去黄带后,由其皇叔允祹约束养瞻。这比允禩亲子弘旺在其父获罪后“发往热河充军”,继而又被长期拘禁的境况,尚强出许多。弘时为雍正帝所杀之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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