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劳动合同及生育保险问题,请好心&懂的人回答,谢谢!

先给各位大侠描述一下背景: 背景1:我在2013年9月与上海对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服”)签署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我派遣至某外企A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9月。 背景2:A公司是我面试和工作的单位,因A公司不具备独立人事资质,故与外服合作,通过外服签署合同,缴纳社保,上海很多外企都这样,因这些外企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故在外服生小孩的生育金基本能拿到约5万(本来想换工作的,正是因为这一点,一直没换)。 背景3:我在2015年4月怀孕,预产期约在2016年1月。 背景4:A公司近期通知员工,将在2015年8月左右改名为B公司,B公司将具备独立人事资质,但因B公司新成立,之前没有交保记录,如在B公司生小孩的生育金只能拿到上海最低保障。 现在面临两个选择: 选择1: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解除与外服的劳动合同。 选择2:不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退回外服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问题就来了: 问题1:如果按选择1,生育金只能拿到最低保障(本来在外服可以拿到近5万)。 问题2:如果按选择2,虽然生育金可以拿到近5万,而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外服在我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9月到期),但是网上有很多人说外服会想尽办法推脱责任、不履行合同,甚至折腾你直至离职(比如派你到边远地区学习或工作),如果中间随便停保1个月或以上,生育金无法领取,仲裁或相关法律手段繁琐、耗时长、也不一定有效。 其实我个人是倾向选择2的,但就是担心,不知道怎么才能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合法权利,保障三期之内外服不推诿不扯皮,最主要的是保障社保不能停。 请高人指点!谢谢!!!

关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和外服(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生育保险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平均工资,并非A公司的平均工资
三期内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能随意和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补贴固定3000)
1,退回劳务公司,未解除终止合同按劳务公司。标准按派遣单位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津贴。
2,和B单位签合同社保有派遣公司转由B公司缴纳,生育生活津贴计算标准为生产前各用人单位加权平均工资计发,新成立单位看当年平均工资,举例你是2015年9月份生产,6月份由b公司缴纳社保,之前是派遣公司缴纳,那计算公式:(派遣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8+B单位今年平均工资*4)/1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3,如果离职且是上海户籍按最低标准计发。
4,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平均工资,不是个人
关于生育保险或劳动关系问题可以通过上海社保咨询电话12333了解。如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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