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各位大侠描述一下背景: 背景1:我在2013年9月与上海对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服”)签署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我派遣至某外企A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9月。 背景2:A公司是我面试和工作的单位,因A公司不具备独立人事资质,故与外服合作,通过外服签署合同,缴纳社保,上海很多外企都这样,因这些外企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故在外服生小孩的生育金基本能拿到约5万(本来想换工作的,正是因为这一点,一直没换)。 背景3:我在2015年4月怀孕,预产期约在2016年1月。 背景4:A公司近期通知员工,将在2015年8月左右改名为B公司,B公司将具备独立人事资质,但因B公司新成立,之前没有交保记录,如在B公司生小孩的生育金只能拿到上海最低保障。 现在面临两个选择: 选择1: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解除与外服的劳动合同。 选择2:不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退回外服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问题就来了: 问题1:如果按选择1,生育金只能拿到最低保障(本来在外服可以拿到近5万)。 问题2:如果按选择2,虽然生育金可以拿到近5万,而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外服在我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9月到期),但是网上有很多人说外服会想尽办法推脱责任、不履行合同,甚至折腾你直至离职(比如派你到边远地区学习或工作),如果中间随便停保1个月或以上,生育金无法领取,仲裁或相关法律手段繁琐、耗时长、也不一定有效。 其实我个人是倾向选择2的,但就是担心,不知道怎么才能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合法权利,保障三期之内外服不推诿不扯皮,最主要的是保障社保不能停。 请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