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会有工资吗

离职会有工资吗

  有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但注意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没有用人单位的补偿金。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由单位承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举证角度出发,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才是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是对录用职位条件的设定,主要包括从学历、业务技能、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设定;从劳动者守法守纪、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等主观态度因素进行设定;从身体条件,劳动者有无特殊疾病等因素进行设定(如根据劳办[1995]1号,试用期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行业特点方面进行设定。二是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内容及评分原则,确定劳动者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三、是诚信调查。用人单位可以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相关的信用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如学历、假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如受过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大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常常根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进行开除,到底什么为“严重违反”,由于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容易引起纠纷,引发纠纷后往往到最后需要法院的认定。但内部规章制度对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十分重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由于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无效,因此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民主,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特别对涉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规章制度要传达到劳动者,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明确。现在大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后,会以用工单位未传达,或者劳动者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用工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要求劳动者亲笔签名并由用工单位专门保存(对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进行记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严重违反列为合同条款;发给劳动者《员工手册》(保留领用签名,及劳动者已阅读的声明),或在劳动合同中以《员工手册》作为附件,注明劳动者有义务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等。

  4.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处罚决定,用人单位要出具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影响的事实依据保留证据。同时查明这一事实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

  5.规章制度要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或具体岗位特点结合起来,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国家和企业会针对行业特点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职业纪律、专项法律法规的教育,应负有比其它劳动者更大的遵守义务。对石化公司来说,员工上班时间私自动用明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保安岗位来说,盗窃应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驾驶员岗位,在上班时间酒后驾驶应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规章制度应由单位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及岗位的行业特点进行规定,在具体个案中,应按正常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出综合评判。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运用该条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规定(如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名誉利益等),增强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解除的前提是必须是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何界定“严重影响”,应从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造成预期利益的丧失或者造成的间接损失等方面进行判断,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注意的是,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

  3.由于职工在外面兼职的越来越多,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对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具体操作中应首先掌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履行单位的提前告知改正义务,并对改正通知保留书面证据。在职工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情节轻微)。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根据劳社厅函[2003]367号,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意免予起诉与不起诉的区别,免予起诉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根据劳办发[1996]20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七、其它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根据本条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同意不同意续订,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第20条: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辞职申请等,或在书面协议中载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则此时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损害,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

  以上详细解说了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其它情况下解除合同时一般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相关信息拓展:
  离职 的定义: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离职类型: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离职原因:
  一、个人角度
  1、个人原因。
  2、不适应公司文化。
  3、薪酬待遇低。
  4、缺少发展空间。
  5、与上/下级关系不和。
  6、其他:诸如离家的距离、结婚、家人生病等等。
  二、企业角度
  1、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结构性离职
  现 在这个时代可以说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许多大的企业集团似乎在一夜之间就冒了出来。尤其对于国内企业,依据国内的本土优势和政策环境等借势而上,演绎了一个又一个商业神话,造就出一个又一个商业英雄。但在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却经常是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无奈:如果企业发展速度过慢,可能会导致员工因看不到前景而离开;若企业大规模地扩张,组织快速地变革,企业内部就会出现大量的新岗位,也为内部员工提供了新的成长空间,但实际上企业往往更多会抱怨员工的成长速度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速度,于是招聘新人成了许多企业人力资源部的主要工作。
  在一些公司中,大量的管理岗位甚至决策岗位都在启用新人,这使企业面临一个严重的人员管理难题:原有的管理人员在面对新的管理方式和理念的冲击时容易形成帮派;新人太多,企业无法在短期内融合;新员工尤其是重要管理岗位的新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已的工作背景和管理理念,要转变自已原有的行为方式存在着困难。在一个到处都是新面孔的环境里,要想脱颖而出,就要想办法去发挥自已的影响力,很可能大家都各行其道,于是会出现争权夺利等企业政治问题,企业的管理平台成为管理者明争暗斗的战场。
  另外,组织发展过快也可能会导致组织结构不清、流程混乱,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或是争权现象;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宽度不足,会出现向下管理的越权行为,导致中层管理人员的失落感,这些都是导致员工离职的因素。在集团化治理结构下,情况将变得更为复杂。对于基层员工来说,管理层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风格、管理方式和理念,则意味着自己无所适从。结果是,企业辛辛苦苦招聘来了人才,但管理者往往因无法实现目标而离职,基层员工则因感觉公司管理混乱而萌生退意。于是许多公司尤其是高速成长的公司,几乎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需要大量人才,但却有着过高的员工离职率,经常导致许多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似乎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这种企业治理结构不适应公司发展速度所导致的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性离职。
  作为快速发展的企业,想要解决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的离职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公司的发展速度,因为企业要生存就得靠发展。所以,公司应认真规划的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国内许多所谓膨胀过度而失败的企业,往往是因为缺少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无法控制公司的规模扩张。如果公司能够为快速扩张提供组织保障,则可以使公司的发展速度在稳健的结构框架内发展。这样,即使有大量的新员工进入,每一组织单元都在相对清晰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也就能避免上述问题导致的离职。
  2、现实与期望的差距成为新员工离职的最大隐患
  一位漂亮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死后,上帝答应她可选择在天堂和地狱各自生活一天,然后决定留在哪里。在天堂的一天她感到悠闲而自由;而到了地狱,迎接她的是美丽的风光,热情的同事和衷心的祝福,丰盛的晚餐和快乐的舞会,以及美好的前景。她知道天堂很好,但她更被地狱所吸引,于是决定留在地狱。第二天醒来,她发现自己站在一个荒凉的垃圾堆上,四周到处是垃圾和污物。魔鬼走近她,取笑她。她不明白,这不就是昨天所向往的地狱吗,怎么变成了这样?魔鬼笑着说: “那是因为昨天我们在招聘,而今天你已经成为我们中的一员了。”
  这不仅是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的笑话,实际上也是许多公司现实情况的写照。许多负责招聘的人员,认为为了维护和保持公司的对外形象,不能向应聘者提供公司的消极信息。尤其在公司急于用人之际,HR面临着巨大的招聘压力,为完成工作任务,吸引新人入职,有意无意地就会避讳一些问题。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招聘负责人不关注企业文化,无法分清楚企业文化导向与消极信息的差别,不清楚公司究竟希望什么样的人加入。于是许多公司在招聘时,都喜欢将公司描绘成前景光明、潜力无限、能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并拥有人性化的工作氛围等样子,似乎新人进入公司后,就进入了职场天堂。但当新员工真正进入并开始了解一家公司时,却因为期望与现实之间有如此大的差距,本以为进了天堂,实际上却下了地狱,于是会有人因失望而在短期内离开。经验表明,员工离职率最高的时间段是试用期快结束时以及进入公司的第六到十八个月期间。在此期间,员工开始逐渐了解公司,开始抱怨人力资源部在招聘的时候没将公司的情况介绍清楚、公司当时的承诺不能兑现等等。其中会有一部分人很快适应环境,留下来并成为公司的骨干员工;也有一些人开始寻找新的机会,伺机离职。总之,巨大的心理落差会导致员工离职,而且这种离职往往是公司管理者无法认识到的,因为这类员工在离职的时候,离职表上的离职原因一栏,可能只有简单的“个人原因”、 “家庭原因”等借口,却不会说明他们心理的不满。
  所以,公司在招聘时,应向应聘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工作的内容、环境、政策及管理者风格等,提出公司真实的期望,做出真实且可以实现的承诺,从而避免员工对公司抱有太过于不切实际的期望。当然,这并非向应聘者讲公司有哪些不足,而是在强调工作中积极面的同时,不刻意掩盖那些影响员工离职的消极因素。公司还可以鼓励内部提升和内部员工推荐人才,因为这些人已经了解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工作内容,把真实情况讲述给应聘者使其对公司的期望更加现实。
  3、激励不当引起核心员工离职
  如果说因为前面问题而离职的员工,似乎更多的是在公司工作不算很久的新人,那么激励不当,则更多地影响那些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有重要价值甚至位高权重的员工,并直接导致他们的离职。在企业中,20%的人创造出80%的效益,这“20%” 就是企业的核心员工,他们掌握着企业的营销渠道、技术机密,适应企业的运营模式。他们的离职,会给企业带来显在或潜在的巨大损失。如果企业不能显示出足够的吸引力,不能给予他们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管理方式,则很难保证这些员工在企业的长期发展。
  有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小徐是一家日用品公司的高级市场经理,负责公司在欧洲的营销规划工作。公司非常认可他的工作能力,希望他能在该工作岗位上有突出的表现,准备外派他到欧洲去开拓市场,如果此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话,可能将他提升为公司的市场总监。对小徐来说,这意味着职业生涯将走上一个重要的台阶。然而,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就在小徐计划出发的当天,他没去机场,而是直接到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呈。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怎么也想不通,公司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为何没有任何征兆就突然离职?小徐这时候辞职,公司又没有任何的准备,既定的工作计划完全被打乱。
  公司出于组织发展需要,或出于对于员工奖励的考虑,经常会提升表现优秀的员工,但对于这些员工是否胜任新的职位,却考虑得很少,又缺乏必要的培训。很多优秀的员工在升职后,无法在新岗位上满足公司的期望,在公司中的评价则由优秀员工变成不合格的员工,最终不得不黯然离去,这就是著名的彼德原理。小徐担心的是自已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在新的岗位上无法适应,不仅面临离职的风险,而且需要重新适应国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所以不适当的激励方式,企业虽然付出了成本,却会导致员工不满或不适应,结果成为员工离职的加速器,尤其是优秀员工的离职,大多数都与激励不当有关。激励是一把双刃剑,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具风险的管理方式。用得好时可以鼓舞员工士气,点燃员工工作热情;用得不好,则员工或者不满,或者离职走人。许多企业以为有了升职加薪就够了,其实现 在的员工素质越来越高,他们有很强的自主性和成就欲望,其需求更多关注在受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层面上,他们需要更多的空间。对于他们的激励,也应从更高层面上来制定政策。尤其对于核心员工,在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上,会有着不同的需求,这种需求非常个性化,只有采取满足其特有需求的激励方式才能有效。比如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给核心员工更多发挥空间而非束缚、压抑的企业文化环境;强化权力与责任分配,使其有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保证核心员工的成就感;维护组织公平,提供培训学习机会,等等。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正式颁布的离职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托,在其范围下结合企业自身特性,进行丰富完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为防止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公司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2: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Y8Xp4pU4tCG0BOGCIpZb9KmYhdc_zrd9CeMpAHcpORWlcuKi9F7-UzmNgDn0sgND5rEl_T9SrA0L71vrGU5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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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7
  有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离职原因
  一、个人角度
  1、个人原因。
  2、不适应公司文化。

  3、薪酬待遇低。
  4、缺少发展空间。
  5、与上/下级关系不和。
  6、其他:诸如离家的距离、结婚、家人生病等等。
  二、企业角度
  1、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结构性离职
  现 在这个时代可以说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许多大的企业集团似乎在一夜之间就冒了出来。尤其对于国内企业,依据国内的本土优势和政策环境等借势而上,演绎了一个又一个商业神话,造就出一个又一个商业英雄。但在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却经常是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无奈:如果企业发展速度过慢,可能会导致员工因看不到前景而离开;若企业大规模地扩张,组织快速地变革,企业内部就会出现大量的新岗位,也为内部员工提供了新的成长空间,但实际上企业往往更多会抱怨员工的成长速度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速度,于是招聘新人成了许多企业人力资源部的主要工作。
  在一些公司中,大量的管理岗位甚至决策岗位都在启用新人,这使企业面临一个严重的人员管理难题:原有的管理人员在面对新的管理方式和理念的冲击时容易形成帮派;新人太多,企业无法在短期内融合;新员工尤其是重要管理岗位的新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已的工作背景和管理理念,要转变自已原有的行为方式存在着困难。在一个到处都是新面孔的环境里,要想脱颖而出,就要想办法去发挥自已的影响力,很可能大家都各行其道,于是会出现争权夺利等企业政治问题,企业的管理平台成为管理者明争暗斗的战场。
  另外,组织发展过快也可能会导致组织结构不清、流程混乱,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或是争权现象;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宽度不足,会出现向下管理的越权行为,导致中层管理人员的失落感,这些都是导致员工离职的因素。在集团化治理结构下,情况将变得更为复杂。对于基层员工来说,管理层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风格、管理方式和理念,则意味着自己无所适从。结果是,企业辛辛苦苦招聘来了人才,但管理者往往因无法实现目标而离职,基层员工则因感觉公司管理混乱而萌生退意。于是许多公司尤其是高速成长的公司,几乎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需要大量人才,但却有着过高的员工离职率,经常导致许多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似乎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这种企业治理结构不适应公司发展速度所导致的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性离职。
  作为快速发展的企业,想要解决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的离职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公司的发展速度,因为企业要生存就得靠发展。所以,公司应认真规划的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国内许多所谓膨胀过度而失败的企业,往往是因为缺少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无法控制公司的规模扩张。如果公司能够为快速扩张提供组织保障,则可以使公司的发展速度在稳健的结构框架内发展。这样,即使有大量的新员工进入,每一组织单元都在相对清晰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也就能避免上述问题导致的离职。
  2、现实与期望的差距成为新员工离职的最大隐患
  一位漂亮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死后,上帝答应她可选择在天堂和地狱各自生活一天,然后决定留在哪里。在天堂的一天她感到悠闲而自由;而到了地狱,迎接她的是美丽的风光,热情的同事和衷心的祝福,丰盛的晚餐和快乐的舞会,以及美好的前景。她知道天堂很好,但她更被地狱所吸引,于是决定留在地狱。第二天醒来,她发现自己站在一个荒凉的垃圾堆上,四周到处是垃圾和污物。魔鬼走近她,取笑她。她不明白,这不就是昨天所向往的地狱吗,怎么变成了这样?魔鬼笑着说: “那是因为昨天我们在招聘,而今天你已经成为我们中的一员了。”
  这不仅是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的笑话,实际上也是许多公司现实情况的写照。许多负责招聘的人员,认为为了维护和保持公司的对外形象,不能向应聘者提供公司的消极信息。尤其在公司急于用人之际,HR面临着巨大的招聘压力,为完成工作任务,吸引新人入职,有意无意地就会避讳一些问题。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招聘负责人不关注企业文化,无法分清楚企业文化导向与消极信息的差别,不清楚公司究竟希望什么样的人加入。于是许多公司在招聘时,都喜欢将公司描绘成前景光明、潜力无限、能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并拥有人性化的工作氛围等样子,似乎新人进入公司后,就进入了职场天堂。但当新员工真正进入并开始了解一家公司时,却因为期望与现实之间有如此大的差距,本以为进了天堂,实际上却下了地狱,于是会有人因失望而在短期内离开。经验表明,员工离职率最高的时间段是试用期快结束时以及进入公司的第六到十八个月期间。在此期间,员工开始逐渐了解公司,开始抱怨人力资源部在招聘的时候没将公司的情况介绍清楚、公司当时的承诺不能兑现等等。其中会有一部分人很快适应环境,留下来并成为公司的骨干员工;也有一些人开始寻找新的机会,伺机离职。总之,巨大的心理落差会导致员工离职,而且这种离职往往是公司管理者无法认识到的,因为这类员工在离职的时候,离职表上的离职原因一栏,可能只有简单的“个人原因”、 “家庭原因”等借口,却不会说明他们心理的不满。
  所以,公司在招聘时,应向应聘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工作的内容、环境、政策及管理者风格等,提出公司真实的期望,做出真实且可以实现的承诺,从而避免员工对公司抱有太过于不切实际的期望。当然,这并非向应聘者讲公司有哪些不足,而是在强调工作中积极面的同时,不刻意掩盖那些影响员工离职的消极因素。公司还可以鼓励内部提升和内部员工推荐人才,因为这些人已经了解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工作内容,把真实情况讲述给应聘者使其对公司的期望更加现实。
  3、激励不当引起核心员工离职
  如果说因为前面问题而离职的员工,似乎更多的是在公司工作不算很久的新人,那么激励不当,则更多地影响那些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有重要价值甚至位高权重的员工,并直接导致他们的离职。在企业中,20%的人创造出80%的效益,这“20%” 就是企业的核心员工,他们掌握着企业的营销渠道、技术机密,适应企业的运营模式。他们的离职,会给企业带来显在或潜在的巨大损失。如果企业不能显示出足够的吸引力,不能给予他们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管理方式,则很难保证这些员工在企业的长期发展。
  有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小徐是一家日用品公司的高级市场经理,负责公司在欧洲的营销规划工作。公司非常认可他的工作能力,希望他能在该工作岗位上有突出的表现,准备外派他到欧洲去开拓市场,如果此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话,可能将他提升为公司的市场总监。对小徐来说,这意味着职业生涯将走上一个重要的台阶。然而,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就在小徐计划出发的当天,他没去机场,而是直接到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呈。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怎么也想不通,公司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为何没有任何征兆就突然离职?小徐这时候辞职,公司又没有任何的准备,既定的工作计划完全被打乱。
  公司出于组织发展需要,或出于对于员工奖励的考虑,经常会提升表现优秀的员工,但对于这些员工是否胜任新的职位,却考虑得很少,又缺乏必要的培训。很多优秀的员工在升职后,无法在新岗位上满足公司的期望,在公司中的评价则由优秀员工变成不合格的员工,最终不得不黯然离去,这就是著名的彼德原理。小徐担心的是自已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在新的岗位上无法适应,不仅面临离职的风险,而且需要重新适应国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所以不适当的激励方式,企业虽然付出了成本,却会导致员工不满或不适应,结果成为员工离职的加速器,尤其是优秀员工的离职,大多数都与激励不当有关。激励是一把双刃剑,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具风险的管理方式。用得好时可以鼓舞员工士气,点燃员工工作热情;用得不好,则员工或者不满,或者离职走人。许多企业以为有了升职加薪就够了,其实现 在的员工素质越来越高,他们有很强的自主性和成就欲望,其需求更多关注在受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层面上,他们需要更多的空间。对于他们的激励,也应从更高层面上来制定政策。尤其对于核心员工,在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上,会有着不同的需求,这种需求非常个性化,只有采取满足其特有需求的激励方式才能有效。比如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给核心员工更多发挥空间而非束缚、压抑的企业文化环境;强化权力与责任分配,使其有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保证核心员工的成就感;维护组织公平,提供培训学习机会,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正式颁布的离职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托,在其范围下结合企业自身特性,进行丰富完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为防止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公司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Y8Xp4pU4tCG0BOGCIpZb9KmYhdc_zrd9CeMpAHcpORWlcuKi9F7-UzmNgDn0sgND5rEl_T9SrA0L71vrGU5Oa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1-23

自动离职会有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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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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