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家属去派出所看人拍了一张照被扣手机说不返还了?

如题所述

当事人手机被扣留在当地公安局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生效。该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扩展资料:关于扣押财物的其他法规:根据《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管理的,公安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管理的,公安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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