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 耐火等级
2 最多允许层数
3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4 备注
(一)
1 一、二级
2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3 2500
4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二)
1 三级
2 5 层
3 1200
4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三)
1 四级
2 2 层
3 600
4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四)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2 500
-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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