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前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既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参考,为初步设计、环评、安评、能评、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融资等提供方案、参数与数据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可行性报告,是否可行是研究的主要目的,并应给出明确的结论,其结论包括可行、有条件可行、风险提示或不可行等清晰的结论。
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它一方面充分研究建设条件,提出建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进行经济分析评估,提出建设的合理性。它既是项目工作的起点,也是以后一系列工作的基础,其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作为建设项目论证、审查、决策的依据。
2.作为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3.作为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
4.作为与项目有关的部门签订合作,协作合同或协议的依据。
5.作为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对外谈判的依据。
6.作为环境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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