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评定分离办法

如题所述

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
“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招标人法定的定标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试行阶段,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18〕139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方案设计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招标,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实施“评定分离”。
      第三条 “评定分离”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 评标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数量淘汰至15至20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六条 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第七条 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判定。
      评标过程设置质询和澄清环节,质询和澄清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排序的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合格投标人名单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uangshan.gov.cn)公示3日。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继续推荐合格投标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合格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合格投标人资格。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合格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
      第九条 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定标前可以对合格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应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适当推迟,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且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纪委驻招标人的纪检组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和充分竞争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纪委驻招标人的纪检组备案。
      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考察内容、定标操作细则、定标因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委员会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对一些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评标衡量值法等定标。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可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价格定标法。对择优和竞价均有要求的项目,定标委员会从合格投标中,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需要进行集体议事的项目,可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由定标委员会成员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集体议事规则。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它定标方法,限制采用直接抽签方式进行定标。
      第十四条 采用票决+价格法和集体议事法定标的,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名单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定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一)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
      (二)投标人在黄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三)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企业自有机械设备、近三年财务状况、本地缴税额、售后服务能力、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四)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履约情况、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五)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六)方案设计招标重点考虑: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时还应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素,也可以综合考虑定标因素或按定标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十五条 定标择优的相对标准有:
      1.信用评分高的企业优于信用评分低的企业;
      2.本地缴税额高的企业优于本地缴税额低的企业;
      3.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企业优于无类似工程业绩的企业;
      4.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少的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
      5.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优于没有履约记录的企业;
      6.获得荣誉等级高的企业优于获得荣誉等级低的企业;
      7.拟派团队履约能力高的企业优于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低的企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合格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1名中标人并提交定标情况报告。
      定标情况报告包括: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列入定标范围的合格投标人考察报告(如有)、定标方法、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情况、中标人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人重新确定其他合格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合格投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考察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四章 定标委员会组成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价格法或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确定主任。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主任应由招标人的项目分管负责人担任。采用其它方法定标的,主任可在招标人、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人员中推荐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可请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报告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和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合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合格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