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特征属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特征

如题所述

1. 封建“法律”思想:中世纪欧洲的法庭诉讼虽然由领主的管家主持,但最终的裁判是由诉讼参与者共同作出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孕育了权利主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性格,为西方近代民权思想和权力法律规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封建“法律”思想认为王权的合法性来源于神授、世袭惯例以及贤人及人民的选举。国王的加冕和选举仪式象征着契约的认可,国王有义务遵守法律、接受忠告,并维护正义,否则其权力可能会被剥夺。
2. “法律至上”观念:日耳曼法律思想认为法律源自习俗,是对习俗的记录或确认,而非立法行为。法律与习俗同行,习俗也是法律程序运作的模式。这种思想认为,最高意义的法是无法由人制定的,它只来自于习俗。国王的角色是制定法律条文来执行这些习俗法。
3. “契约”原则:在中世纪的封建化过程中,忠诚与契约原则成为封建关系的核心。忠诚体现了领主的特权,而契约则代表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过法典形式,忠诚原则被具体化为契约形式,从而具有了约束力。封建关系中的权利互惠性和义务约束性为近代资本主义“权力”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4. “轮渣羡同意”思想:“关涉大家的事应大家同意”的原则体现了国王的协商统治思想,是民权思想的初级形式。由于法律源自风俗而非个人意志,国王在颁布法令时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通常需要与社会贤达人士协商,在获得同意后才能颁布法律。这表明国王没有立法的专断权,共同协商是封建立法、行政、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强权的皇帝如弗雷德里克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不能专权,而要协商治理。这一做法反映了权力使用中的民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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