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源备案号怎么生成环保码移动源备案

如题所述

养殖场备案流程?

1、流程一:向本村村委会提交土地建设养殖场的申请书。

2、流程二:去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部门备案,需要提交养殖场设计平面图,审批标准为厂房内有隔离饲养生产区,3000米内没有屠宰场、动物隔离区、农贸市场等,养殖场1公里范围内没有居民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公路铁路等。

3、流程三:去县国土局办理厂址修建审批手续。

4、流程四:去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

小车喷了三大件要备案吗?

要备案

机动车三大件指的是:1。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源和心脏。2.汽车变速箱,是汽车动力系统的转换装置。3.车辆的底盘。底盘部分是支撑整个机动车的部分。车辆发动机可以更换吗?

机动车发动机可以更换。当机动车发动机损坏或需要更换时,可以更换机动车发动机,更换后的机动车发动机可以正常使用。同时需要去车管所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发动机可以换成大排量。机动车的发动机可以换成大排量发动机,完全不会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它只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所以没有问题。可以放心使用,这是合法行为。以上是汽车三大部件参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车的信息,请持续关注车检。

信息被盗用怎么报警的正确方式?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公安部门报告,

(1)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应当牢记,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拨打;

(2)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

(3)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青岛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备案和工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开通网上用户,用户名和密码为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通过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条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日期和内容、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和原因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一体化办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工资备案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及实习生等的月工资或劳务费等。月工资为应发工资数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第十条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地在青岛市辖区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到青岛市工作的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工资备案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职工工种等信息齐备。用人单位录入的工资信息错误的,自录入之日起30日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日的,应当报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是用人单位进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的基础信息,用以核对职工人数、工种和工资水平等。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之前,应当完成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集体合同备案、未成年工登记时,应当首先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业务办理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性的就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提升培训政策时,应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审核内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配合,将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名册(信息)提供给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将新登记注册及变更、注销用人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每年6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劳动合同备案人数(12月末数)及其工资备案数据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备案人数及工资备案数税前扣除的审核,通过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确认企业虚假纳税申报事实,加强税收监管。比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事劳动用工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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