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谁担责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等情况发生时,合同各方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相应责任:(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此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如果不可抗力影响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导致了工期延误,应相应顺延工期。由此产生的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的支付,由发包人负责;(5)如果发包人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进行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如果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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