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辞退的补偿金需要缴纳 个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 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 劳动合同 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 医疗保险 金、基本 养老保险 金、 失业保险 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也能算一年的补偿金,是国家政策对于辞退员工很好的规定,同时为了平衡社会贫富差距,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充分考虑员工在被辞退之前的工资状况来进行补偿, 辞退补偿 金怎么算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计算的。同时大家还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被辞退的补偿金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是所有公司的补偿金都是自己的,还要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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