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了不要求抚养费,打官司能重新要回抚养费吗??

本着不是夫妻也是孩子的父母,没什么大矛盾离了冷静冷静的想法,没通知长辈家人,我执意要离婚,稀里糊涂订下协议,没想公平不公平这是什么,觉得我对他讲情意,他对孩子会有就多给点,没有就少点,毕竟都是家人,所以只要求学费,房也没要,抚养费也不要求,只要孩子,但是拿了证后,男方拿着协议当令牌了,并且男方在我唯一要的学费上还处处斤斤计较,只愿意付书本费,还反说我养不活就不要养!!!!离婚后没工作,没地方住,跟孩子住在妈妈开的饭店里面,帮妈妈忙,此店之前他跟我妈一起弄的,他呆了个把月不弄了。我妈可是把钱全部投进去的,而且丢掉了好多年的工作,离开生活30几年的上海,我怎么舍得让我妈这样情况再回去上海,我妈是他在我不知情,人在外地时候忽悠回来的,也是为了在我们身边帮帮我们才回来,没办法我只能顶上,替他收拾烂摊子,由于妈妈烧菜很棒,遇到的客人邻居都很好,妈妈店开了下去,在这开店的过程中我们离婚了,现在由于长期辛劳妈妈身体赶不上从前,饭店生意不佳,我怕妈妈累倒下,随时关门,但为孩子在此地上学有地去,继续维持,店不开无处住,这现状能上诉成功吗,由于协议上写了不要求抚养费,那现在我能拿回放弃的抚养费吗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若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写了不要求抚养费,之后是可以重新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是负有承担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的,尽管在离婚协议上一方说明不要求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免除了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还是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的。而且,在确定抚养费后,当发生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时,子女仍然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2
可以起诉的,变更之前的协议,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22
应该可以以小孩的名义
去要求对方给抚养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