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开车把别人的车撞了(对方车在4S店修车2W左右),对方车里没人(双方和其他任何人没有人员伤亡),停在那里的死车,后来打电话出险(我全险商险)我全责,我答应对方给他修车 本来就是我的责任,对方也同意了,保险公司说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理赔的时候需要出具,我至今还没有去交警队开具,我当晚已经报警了,也咨询过要等理赔金额确定下来之后在到交警队开这个手续就行。过了两天对方车主打电话说他母亲要去医院治病,没有车开让我给他解决交通问题,我想了想 毕竟是自己给他人造成的麻烦,我说我借不到车,我给你400元让你天天打车,他也同意了。后来又过了一周打电话说因为4S店修车周期较长还是以没有车用的原因,给他工作带来了一些额外的费用,让我给他拿一笔钱作为补偿,我感觉这种要求是无理的,我想问一下,我用支付这样的一笔费用么?我想得到一些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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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误工费”这三个字,最多的就是两车剐蹭,无责方要求有责方赔偿误工费之类的内容。而误工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治疗来恢复健康,这就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等等,因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这是要主由有责方按照标准对受害人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在这给大家举个例子,张先生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时间为3个月,而他月工资为3500元,那么张先生的误工金额就是误工时间3个月乘以月工资工资3500元,那么误工费的金额就是10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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