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商品经济的地位

如题所述

在中国古代,商人地位低下,秦朝时,商人即使富得流油,也不可以穿丝绸衣物,唐朝时,商人不能入朝为官,直到明清,商人的地位才有所转变,从富商巨贾仕途无路到富商巨贾仕途有路。中国商人咸鱼翻身成功。

秦:不能穿丝绸衣物
汉:申报不实没收家财
唐:不能入朝为官
宋:被歧视的情况好转
清:始现红顶商人

  今天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在古代,一些人一生下来就享有特权,一些人则被歧视受限制。比如商人,在古代是不受人待见的,因为那时“重农抑商”,他们一直不能从政,直到明清,商人才开始步入仕途。

【秦代】

*法律规定15岁成年,实际按身高来判断

  在秦国还没有统一六国、仅为一方诸侯的时候,国民到了15岁就开始承担国家义务了,包括各种赋税徭役,男子还要出征打仗,服兵役。
  当然,这只是法律规定,在春秋战国这样的动荡时期,各国之间人口流动频繁,秦国又大力招揽外来人口以充实国力,所以国民的实际年龄很难确定,于是身高就成了一个客观且易于判断的标准。
  秦国曾以身高六尺作为女子成年的标准,男子则是六尺二寸。秦统一六国后,仍然采用这些标准。

*商人不能穿戴丝绸赘婿后父没有地位

  秦代,军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农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人身、财产、婚姻和单独立户的权利。但因为国家政策和社会观念,商人、赘婿、后父三种人的权利却受到限制。
  国家推行“重农抑商”,认为农耕是本业,经商是末业,所以商人阶层受到歧视,他们可以积累大量财富,法律却禁止他们穿戴丝绸衣物、乘坐华丽的车驾,被称为“虽富无所芳华”。商人和他们的子女都不能从政做官,而且他们被发送边疆从事开荒活动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赘婿和后父就更没地位了,他们婚后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随妻姓,丧失了自立门户的权利,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汉代】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业者为“贱民”

  汉朝初年,法律规定男子满15岁为成年人,开始交纳人头税;23岁开始服徭役,到景帝时降为20岁。达到法定年龄便具备了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开始承担义务。
  但汉代是等级分化非常严重的封建社会,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身份的主体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分配。贵族、官僚不仅不用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还享有种种特权,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报财产,交纳财产税。如果申报不实,被人揭发,全部财产就要被没收,还要被罚戍边一年。
  手工业者被视为“贱民”,与商人一样,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和国民资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贱的社会阶层,虽然汉代法律禁止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他们仅仅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被拿来买卖、转让、赠与,完全属于民法上物的范围,与牛羊无异。

  【魏晋】

*委身地主豪强,农民地位降低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时期,连年战争使普通百姓流离失所,政府的户籍管理自然成为空架子。农民的地位比秦汉时有所下降,大多农民不堪忍受各种赋税,委身投靠地主豪强,成为“佃客”、“门附”。
  这些农民不登记国家正式户籍,而是作为主人的依附人口;不向国家交纳赋税,而是为主人耕种田地,交纳田租,由以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变为依附于豪强地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虽然不像奴婢那样成为主人的私有财产,沦为物,但却失去了人身自由,常常被主人连同土地一起转让或赠与他人。

【唐代】

*来华的外国人地位比商人高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政策较为宽容开放。

按照《均田令》的规定,成年男女都可以无偿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种,国家赋税也比较轻。商人、赘婿依然不能入朝为官,一些来华的外国人却可以获得国民资格并参加国家组织的科举考试,而且考中的还可以做官。
  姜文主演的电影《天地英雄》中,那位拿着皇帝令牌、追杀姜文的日本遣唐使,就是一名为朝廷效命的高级武官。由此可知,商人和赘婿的社会地位有多低啦。
  而且《唐律》规定,中国人与外国人发生纠纷依中国法律处理;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发生纠纷依他们所属国的法律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发生纠纷依中国法律处理。
  这些条文一方面显示了大唐的国际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外国人也是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
  殴打官员徒刑三年用刑重于百姓相殴
  唐代国民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官与民之间和家庭内部。官与民的区别非常明显,官的地位高于民,民必须尊重官,任何有损于官的尊严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而且用刑重于对一般百姓的损害。
  法律规定:百姓殴打主管官员要处徒刑三年,被打官员受轻伤打人者流放两千里,受重伤则要绞死侵害人。百姓之间相殴,处笞四十(用荆条抽打四十下);打伤了,杖六十(用棍子打背脊六十下);拔掉一寸见方的头发杖八十。
  唐代官民地位的高下悬殊昭然若揭。

*子女受制于家长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唐代,家庭成员之间有着严格的尊卑之分,家长为尊者,子女为卑者,家长拥有财产权、主婚权、教令权等权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
  子女则受制于家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唐代还存在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良民与贱民的差异。
  各种民事主体之间身份的差异影响着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决定了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宋代】

*地主要卖掉土地,租地农民优先买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的范围随之扩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获得更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前代相比,宋代无地农民可以依照自愿的原则与地主签订租佃契约,租期届满,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权。
  地主想卖掉租给农民的土地时,租地的农民是第一顺序的购买人。

*奴婢获得主体资格,可和主人签雇用契约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财产,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间也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雇用契约。
  雇主要按契约约定向仆佣支付工钱,仆佣甚至有权控告雇主。所以说原来的奴婢取得了主体资格,不再是“会说话的工具”。

*雇工地位大大上升,契约期满自定去留

  第三,商人比以前获得了更多的权利。社会对商人的歧视有所降低,法律对他们的限制有所动摇。
  在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中出现了雇主与雇工这种毫无人身依附性质的新型民事关系,契约期满后,雇工有权自主决定去留,雇主要向雇工支付报酬。

【元代】

*将国民分四等,商人待遇位居第二

  元朝统治者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将国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元朝的商人大多属于“色目人”,他们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厚待遇,这是元朝社会特有的现象。

【明清】

*商人走上仕途,出现“红顶商人”

  明清商品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民事主体的范围在宋代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一个显著的突破就是一些大商人开始走上仕途,商人可以做官了。“红顶商人”胡雪岩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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