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50万,取得运费普通发票2万,运费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按7%算?还是运费不允许抵扣?为什么?请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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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2014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规定,全部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运费不再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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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09
在新准则下不可抵扣,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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